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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会〔2017〕24号

2017/7/27 14:35:06 次浏览 分类:新闻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各中央驻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的岗位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安排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一)企业会计人员。1.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新修订和出台的准则及解释8个学时;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4个学时;3.管理会计相关知识4个学时;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会计法律法规4个学时;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1.政府会计准则4个学时;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事业及行业等单位会计制度8个学时;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4个学时;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会计法律法规4个学时;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二、学习方式今年全省继续开展网络和面授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人员学习情况,在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三、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方式和学时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实施好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强化监督指导,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省财政厅委托省委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各部门及省级群团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在川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财政厅指导下,由本部门或本单位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在开班培训之前,将培训内容、学时、人员等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备,以便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指导。培训结束时,应安排2个学时考核,检测会计人员学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