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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9/8/14 15:55:47 次浏览 分类:新闻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按照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我省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各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

    (三)继续教育学分。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及学分折算参照《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时间及登记管理

    (一)继续教育时间。2019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采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后台统一登记及个人申请登记两种方式,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是会计人员业务办理唯一官方网站,会计人员可自行登录办理业务或查询。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符合《实施办法》第六章规定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将基本信息资料(附件2)及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培训5日前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网络教育机构在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报送时间截止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继续教育机构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二)培训数据报送。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会计人员所属财政部门。

    培训人员数量大且业务系统成熟的继续教育机构可向财政厅申请后台数据对接,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会计人员培训档案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起不少于12个月。

    (三)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监督,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信息登记。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川单位等均按照所属地原则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按要求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归属地报送登记信息,不再向财政厅报送。

    附件:1.《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2日